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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國際消息:記者從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為了落實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加大對違法發佈藥品廣告行為的打擊力度,國家藥監局再次要求藥品廣告發佈單位和新聞媒體規範藥品廣告發佈行為。
從今年七月份以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大了對違法廣告的監督檢查力度,在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配合下,共收回藥品廣告批准文號587份,查處了未經審批、偽造廣告批准文號、使用過期失效廣告批准文號、明令禁止做廣告的藥品廣告665份,並移交國家公商管理局處理。針對藥品廣告中違法現象較突出的幾個問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再次強調,藥品廣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國家級新藥”等絕對化的語言表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合所有症狀等內容。藥品廣告中還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獲獎的內容。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司副司長李洪生: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違反有關藥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並由發給廣告批准文號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准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廣告審批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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