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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價格虛高與藥品“回扣”有密切的關係。為徹底杜絕這一現象,有關部門將對今後出現的藥品“回扣”責任人予以20萬元以下的重罰。
據了解,藥品的生産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産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産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的生産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採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産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産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劉揚)(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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