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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7日從市政府獲悉,哈市首部“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將從12月1日起施行。據悉,未有人監護的醉酒者、精神病人和學齡前兒童乘車時,司機可拒載。
《辦法》規定,三種情況屬拒載行為:車輛開啟待租顯示器時,有乘客招手,停車後不載客的;在乘客集散點待租時拒絕載客的;載客後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但是,當乘客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車的,未有監護人陪同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學齡前兒童乘車時,駕駛員可以拒絕其乘車。
何種情況下,乘客可拒付車費?《辦法》規定:駕駛員未按規定使用計價器的,不出具有效發票的,車輛發生故障或事故時未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據悉,乘客需要出市區或夜間去偏遠地區,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機關辦理安全登記手續,並通知駕駛員所在企業或自律組織,乘客應予以配合。乘客在出租車上遺失物品,可憑乘車發票向車輛所在企業或客運管理機構挂失。
據悉,犯規“的哥”將視情節嚴重接受處罰,一年內三次犯規或情節嚴重者,將取消其營運資格,三年內不予辦理“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姚文策本報記者劉鐵瑛)(新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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