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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文物僅有三種合法途徑:要麼屬於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要麼從文物購銷經營單位購買,要麼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是剛剛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作出的規定。近些年來私人收藏成為社會熱點,為正確引導個人的收藏行為,保護好零散保存於民間的文物,對現行文物保護法進行修訂,將使民間收藏文物將有法可依。
根據這一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出土文物,館藏文物,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文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其他文物。公民、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出售給文物收藏單位或者文物購銷經營單位,也可以委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拍賣。草案禁止文物購銷經營單位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私自買賣文物,同時國家鼓勵公民、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租、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
草案還規定,文物購銷經營單位銷售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對允許銷售的,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作出標識;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拍賣的文物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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