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計委近日發出通知,對藥品招標收費項目、收費原則和收費標準做出規定,要求各地堅決制止各種名目的亂收費。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在全國廣泛開展。但在藥品招標過程中,普遍出現了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高收費、亂收費等不規範招標收費現象,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反映十分強烈。
國家計委下發的《關於藥品招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醫療機構自行招標的,醫療機構可以向投標人收取招標文件費;醫療機構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除向投標人收取招標文件費外,還可向中標人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招標文件費為每份150元。招標代理服務費率根據中標金額不同最高為0.6%,最低0.1%。各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招標實際情況,在以上規定的15%浮動範圍內,確定本地區招標文件費及招標代理服務費標準。除招標文件費、招標代理服務費外,招標代理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向投標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藥品招投標管理部門或其授權人、委託的機構要求招投標當事人各方履行登記、審批、備案及其他手續的一律不得收費。
國家計委有關人士指出,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招標收費行為進行清理,該降低的收費標準要降低,該取消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切實制止亂收費,維護正常的藥品招標收費秩序。由於履約保證金不屬於經營收費範疇,《通知》中對此未作規定,招投標雙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考慮到藥品招標採購的特殊性,目前招標代理服務費暫採取向中標人收費的方式。國家對招投標收費有新規定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逐步過渡到委託人付費的方式。(趙承)(新華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