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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實名制”馬虎不得
據報道,日前,河南省某縣法院審理了一宗因為未實行儲蓄實名制而引起經濟糾紛的案件。
案件經過是這樣的:今年5月30日上午,原告王某在某縣郵政儲匯中心存款1.9萬元,郵政儲匯中心業務員在王未出示任何身份證件的情況下即為王辦理了定活兩便儲蓄存款業務。6月23日,王某發現存單丟失,即到儲匯中心辦理挂失手續,卻被告知存款已被人取走。王某與郵局交涉未果,遂將郵局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縣郵政儲匯中心讓無儲蓄業務崗位證書人員上崗辦理儲蓄業務,且不遵循我國有關儲蓄存款的法律規定,致使儲戶遭受損失,過錯明顯,應負主要責任。原告王某對存單保管不善,造成存款被他人支取,自身亦有過錯,應負相應民事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款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的有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某縣郵政儲匯中心賠償原告王某存款1.9萬元損失的70%,計1.33萬元。
案件雖然告一段落,但此案帶給我們的教訓是深刻的。
就銀行而言,首先要樹立守法意識。儘管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各金融機構嚴格遵守存款實名制的規定,但有的金融機構為了拉存款而置這些規定於不顧,從而造成了上述案件的發生。其次要加快提高銀行員工隊伍的素質。金融法規對金融機構的操作規範有極其細緻的規定,是金融機構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有力武器。不過,不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豐富的銀行實踐經驗是難於駕馭的。僅本案就涉及到了《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儲蓄管理條例》以及個人帳戶存款實名制的有關規定等法律法規。如果銀行員工隊伍不提高金融法律知識水平和業務水平,今後仍然免不了會發生上述糾紛。
就儲戶而言,首先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二是要掌握一些金融常識。現在存款都可設密碼,如果王某設了密碼,存款也不那麼容易被冒領。三是要積極運用新的金融工具,如儲蓄卡攜帶、使用方便,憑密碼存取款較為安全。如果王某做到了上述三條,興許就沒了這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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