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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往往會列入一些不平等的內容。而作為消費者的市民通常也會因為“有約在先”,不敢懷疑這些條款是否公正、合法。另外,由於一些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是公用事業等壟斷企業,消費者甚至會“有冤無處伸”,弄得很受傷。其實,有些格式條款是值得商榷的!
合肥市中市區的方女士這幾天很煩,元宵節那天她在一家商場發現一套打七折的西裝很適合兒子穿,於是就買了一套。回來後,兒子一穿,發現肩膀太窄、腰身太大。方女士帶著西裝去商場換,但商場工作人員告訴她,商場有規定,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幾經交涉無果,方女士只能拿著那套西裝嘆氣。
在省城一些商場,都有白紙黑字明確作了規定,“打折商品、特價商品不退不換”。走訪中,記者也了解到,許多消費者似乎已經基本認同了商家這一以毋庸置疑的語氣作出的規定,往往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無法退換時,還怨怪自己當時購買時看得不夠仔細。一位經濟學專家指出,不退不換事實上是一種對消費者不負責任的態度。商家將商品打折或者是作特價處理,某種程度上就已經説明該商品出現了或多或少的質量問題;或者説該商品的款式已經過時;最好的設想也應該是商家因種種原因急於將手中的商品脫手。但不管怎麼説,“打折”也好、“特價”也好,商家出售的都是商品,從這種意義上來説,既然商家以正常價格出售的商品有退換的義務,那麼打折和特價出售的商品也應該“享受”這種權利。
一位法律工作者則明確指出,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簽訂的合同也是消費者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的格式合同。格式條款是為了方便交易而制定的,有其積極意義。但由於格式條款是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作為經營者,當然想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加之這些格式條款由自己制定,迴旋餘地很大,經營者制定格式條款時便致力於如何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因此,包括“打折”、“特價”不退不換在內的許多格式條款生來就是不平等的,作為消費者,有權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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