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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三包政策於9月24日出臺,11月15日開始實施。為了讓消費者做到知己知彼,更好地保護自己,現將《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責任規定》轉發如下:
銷售者銷售時應該承擔以下責任:
1.當面向消費者檢驗調試手機;
2.核對手機機身號碼和進網標誌,以及附件出廠序號、産品商標和型號;
3.介紹産品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發票註明銷售時間、地點、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
5.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説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産品質量不合格的手機和未註明生産日期的電池;
6.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承擔三包責任。
修理者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修理者應具有行業主管部門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2.承擔三包期內的免費修理和三包期外的收費修理;
3.使用符合産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的新的零配件;
4.保證修理費用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和消費者的監督檢查;
5.保持維修配件的儲備量,避免因零配件的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6.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手機並填寫三包憑證(修理者的聯絡方式和維修的記錄);
7.承擔因維修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生産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具有信息産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手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誌,附有説明書、合格證、三包憑證;
2.保證手機符合法定標識要求、説明書上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産品質量合格,特別是要註明待機時間,電池上要標注生産日期;
3.自行設置或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維修網點,並提供修理者完整的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及時公告;
4.提供三包期內的維修費用,不得在任何環節截留;
5.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並保證在産品停産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提供必須的維修技術軟體、資料、培訓等技術支持。
三者均有義務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諮詢業務。
《規定》第八條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條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規格的産品。
第十一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産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産品或者退貨。
第十二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産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産品。
第十三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産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産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産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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