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由退貨”在國內還是個新鮮的名詞,作為一種全新的維權形式,“無理由退貨”並不等同於人們通常所説的“無條件退貨”。
據上海工商部門有關人士介紹,根據公約規定,只要商品未損壞,仍具有銷售價值,消費者不需任何理由,就可以要求商業企業退貨。
但是,消費者退貨必須憑售貨單位的發票,並且保持原商品再銷售的價值,即不影響該商品的再一次銷售,這主要是為了保護下一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根據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消費者如在上海機場地區“無理由退貨”,必須在3天之內提出要求,商家則可以在7天之內予以退貨。(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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