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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東,未經批准而在自然保護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今天對《廣東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進行審議。該條例可望獲得通過並將出臺付之實施。
該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不得再建立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其他保護區,不得重復設立管理機構。未經批准,禁止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
條例尤其是對從事旅游開發活動的行為,給予了嚴厲的規定。凡是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以及不按照批准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等行為,都將受到處罰;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環境污染或破壞事故,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在自然保護區內開辦生態旅游是廣東近些年來才逐漸興起的,這既為自然保護區的發展帶來了機遇,也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據專家介紹,自然保護區可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自然生態系統類和野生生物類保護區對人類活動的影響較為敏感;自然遺跡類保護區則相對來説敏感性不強。
即將出臺的該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産、旅游設施。在屬自然遺跡類保護區,在其核心保護對象不會受到損害的前提下,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開展旅游活動。此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資源開發等活動,需由管理機構提出方案,再經主管部門審批。
據悉,廣東省現有自然保護區一百四十三個,面積達到六十五點七六萬頃。其中,由林業部門主管的有一百二十七個,佔總數的九成。(鄧卓明)(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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