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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家質檢總局、信息産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製定的移動電話機、固定電話機“三包”規定昨天正式公佈,並將於今年11月15日正式施行。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移動電話機與固定電話機已經成為我國百姓生活和工作的基本通信方式。而目前我國移動、固定電話機産品的售後服務滿足不了市場需要,銷售、維修市場非常混亂,産品質量總是反映強烈,消費者依法要求修理、更換、退貨得不到兌現的情況多有發生,移動、固定電話機修理難、退貨難和知情難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今天公佈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和《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移動、固定電話機主機的三包有效期均為一年,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此外,移動電話機中的充電器、電池、移動終端卡、耳機以及固定電話機中的來電顯示器、無繩電話子機、電源變壓器、充電座等配件也被列入“三包”之內。此外,《移動電話規定》中還特別規定,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發貨票複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據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産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據了解,1995年,國家有關部門出臺《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電視、冰箱等18種價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和部分農機産品作出了“三包”規定。移動電話因當時在我國普及程度較低,未被列入其中。近年來,隨著我國手機用戶數量的迅猛增長,手機質量和售後服務已成為消費者日益關心的問題。(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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