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發佈的《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明確要求,如果考生發現實際情況與高校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有差別,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以前經常有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沒有明確如該校是否民辦等內容,使考生很難分清學校性質,從維護考生自身利益和權利出發,教育部明確,今年招生章程的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是否民辦)、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説明、外語考試語種要求、男女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受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收費標準、聯絡電話、網址及其他須知等。
高等學校在錄取期間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的錄取規則和承諾,未經教育部批准,也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不應限制統考外語語種。(談潔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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