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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近日出臺工傷認定新規定:勞動者因工受到傷害時,企業或個人應當自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出臺的這一規定,旨在為做好工傷保險工作,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規定》指出,1996年10月1日之前勞動者發生的工傷,將不再辦理工傷認定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超過申請時限的,應由企業書面報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
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與企業就賠償問題達成協定並已執行的;已經就傷害待遇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
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已被吊銷或登出營業執照的,如果勞動者在規定的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應予以受理。勞動者與原企業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又被另一企業雇用,在雇用期間受到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由雇用企業或個人向雇用企業營業執照住所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人員的工傷待遇應由雇用的企業承擔。
對於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企業或個人應當向企業營業執照住所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的工傷待遇應由企業承擔,該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併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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