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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偷拍不只是隱私那麼簡單



  可拍照手機跨進國門沒幾天,一場可拍照手機會不會揭人隱私的討論便一浪高過一浪,鬧得大江南北沸沸颺颺。近日有關專業人士表示,不能簡單地説用可拍照手機拍照就侵害了被拍照者的隱私權,單純的偷拍行為其實什麼也不算;並勸告媒體別因幼稚而被人利用,百姓大可不必擔心害怕。這樣的事情還是讓它自生自滅的好。就是真被侵權,也不一定非用打官司的辦法解決。

  1.手機偷拍到底侵犯什麼

  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場合的部分都不算隱私——

  記者:有媒體在廣州街頭隨機採訪了50余名市民,多數女性和少部分男性均對拍照手機是否會侵犯他人隱私權表示擔憂。這些擔心能成立嗎?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認為,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場合的部分都不算隱私。一個人在公共場合就不能説不讓人拍照。否則的話或者別到公共場所來,來的話就想辦法把自己封閉起來。

  此外,被拍照者隱私權是否被侵害,還要看結果。洪教授説,如果拍照者只是將從公共場所拍得的照片作為資料收集或自己欣賞的話,這既不違法也不侵權;如果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謀取了合法或非法商業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權;如果拍照者惡意散佈、詆毀被拍照者名聲,侵犯的則是被拍照者的名譽權。這都不涉及被拍照者的隱私權。

  只有某人不願公開的部分,又是被人偷拍的,才構成對隱私權、名譽權的侵害。洪教授舉例説,一個人不願別人知道他臉部有缺陷,出門時戴上了口罩。別人趁他在洗手間取下口罩時偷拍下他臉部的缺陷,這就侵犯了他的隱私權。拍照者如故意將照片散佈,就同時侵害了他的名譽權。如果臉部有缺陷的人,到公眾場合時沒有遮掩,別人拍照,也不能説侵害了他的隱私權。

  洪教授説,只有當拍照者突破被拍照者受法律保護的部分,拍了別人不願被拍的照片,才叫偷拍。如在廁所這種特殊的公共場合裏拍照別人不願公開的部分,可以算是偷拍。值得注意的是,洪教授説,如果拍照者一沒將照片擴大範圍使用,二沒以此謀取合法或非法的利益,也不好説是違法行為。 

  2.大眾為什麼慌神兒

  偷拍的工具很多,普通照相機也可用於偷拍——

  記者:據報道,可拍照手機上市賣得很火,竟至脫銷。有買者公開聲稱就是用於偷拍。許多公共場所慌了神,紛紛對可拍照手機説:“不”。可拍照手機會不會引起更大的社會恐慌?

  一高級治安警官連聲説不會。他説,偷拍的工具很多,普通照相機也可用於偷拍。這不就是手機增加了一種功能嘛,就算很多人買也沒必要恐慌。

  北京翔實律師所周金培律師直言,手機拍照沒什麼了不起的,一些人覺得好玩,過一段時間也就完了。他懷疑百姓的恐慌是媒體炒作出來的。他覺得媒體被人利用了。比如曾有人提出應給性賄賂定罪,他説,搞法律的都清楚,這是把女人不當人,當成了物,是對女性的一種輕視。

  一位法院人士這樣説,錄音筆剛出現時,很多人為了滿足偷錄的慾望,買了錄音筆。別的人不知道談話會被偷錄,不知道對方拿沒拿錄音筆,不知道對方開沒開,不知道對方會把錄音筆放在什麼地方。人們開始時有些心慌,現在也都接受了。

  3.警方會幫被偷拍者取證嗎

  如果偷拍者就是照着玩兒,警方也治不了偷拍者——

  記者:有專家説如果被拍照者要控告偷拍者,一定要舉證。這樣的證據肯定很難取。如果向警方報案,警方能提供幫助嗎?

  一高級治安警官回答説,如果某人上廁所時被人偷拍,可以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做個記錄,如果能找到偷拍者,也只能問問他為什麼偷拍。如果那人回答就是照着玩,警方也治不了偷拍者。

  這位警官認為,警方恐怕沒工夫管這樣的事,這頂多是民事糾紛,不是刑事犯罪,不屬警方偵查範圍內。除非偷拍者把被拍照人的照片用於偽造證件,招搖撞騙等,涉嫌犯罪了,警方才可能介入調查,但取證也很難。

  4.被偷拍後一定要打官司嗎

  可以把訴訟做後盾,但不能拿訴訟打天下——

  記者:據報道,重慶一位女士被人偷拍後提起了民事訴訟。無論怎樣説,事實上偷拍行為有可能侵犯他人權益。可取證又很難。被侵權後只能打官司嗎?

  周金培律師的看法頗為獨到。他的意見是,訴訟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可以把訴訟做後盾,但不能拿訴訟打天下。什麼事都打官司不是好事,負面影響可能還很大。

  他説,這不是一個找不找得到證據的問題,而是一個找到偷拍人對被偷者有什麼好處的問題。單純偷拍就算是侵權,也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如果被人偷拍了,還要看結果。如果什麼結果都沒有,法律也是不追究的。因此他勸被偷拍者,發現被人偷拍後應淡化處理,看看有什麼結果,再作決定。

  5.製造商只有偷着樂的份兒嗎

  製造商應給被偷拍者留下備用手段,為被侵權人留下舉證的客觀條件——

  記者:有消息説,有關部門表示對可拍照手機的生産銷售不會禁止,該怎麼批就怎麼批。媒體的討論事實上給可拍照手機做了大量廣告。手機製造商現在就只管大把點着鈔票偷着樂啦?

  就偷拍一旦侵權,當事人很難取證這一點,洪道德教授説他看到相關報道後第一個感覺是,製造商應給被偷拍者留下備用手段,為被侵權人留下舉證的客觀條件。他説,應對手機製造商提出要求,凡是通過可拍照手機拍下來的照片,必須帶有這部手機的標誌,如號碼等。不論拍下來的照片被傳輸、打印還是下載,都應能帶有這部手機的標誌。

  他認為,如果製造商只給偷拍者提供方便,而沒有對偷拍者可能惡意利用這一技術進行防範,就應受制裁。如果製造商做不到這一點,這項技術暫時就不能使用。這是製造商在謀取鉅額利益時,對社會必須承擔的責任。如果製造商在技術不過關的情況下生産、銷售,一旦産生後果就應當用失去一部分利益來彌補。(王進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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