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凡未標注有效期的藥品,從今年12月1日起禁售,違者將按銷售劣藥論處。
長期以來,我國生産的相當一部分化學藥品、中成藥未規定有效期,這給病患者帶來用藥安全隱患。根據有關法規,未標注有效期的藥品的流通最後期限為2002年11月30日,在此後發現繼續流通,將按照銷售劣藥查處。並明確規定,今後藥品生産企業必須在藥品的外包裝上註明生産日期、産品批號和有效期,有效期的具體表述形式應為:有效期至 年 月。
另據介紹,鋻於中藥材、中藥飲片本身的特殊性,目前尚未列入有效期管理。(通訊員 趙雲剛 張智輝 記者 高俊峰 生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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