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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的湯明智十年前離婚後,法院將女兒判給前夫撫養,但湯明智反映前夫十多年裏一直疏於對女兒的照顧。直至2001年,未滿十八歲的女兒突然離家出走,音信全無,湯明智認為前夫應對此事負責。

  2002年一個秋風初起的日子,我們在成都市一家公司的廚房間找到了正在忙碌着湯明智 。十年前,湯明智離婚時,法院鋻於當時她生活窘迫以及身體有病的實際情況,便把八歲的女兒判給了前夫,可再婚後的前夫卻疏於對女兒的關愛。

  湯明智:“她每次來她還是説‘媽媽我想跟你’我説媽媽沒錢。”

  湯明智告訴我們,比起對女兒生活上的掛念,另一件事情更讓她十分擔憂。原來,女兒孫怡是個聽力有殘疾的孩子,與女兒共同生活的日子裏,湯明智從未間斷過對女兒發聲上的訓練,可離婚後,前夫對女兒的這種訓練卻沒有堅持下來。

  湯明智:“嗓子以前,跟我在一起的時候嗓子很好,也比較細,不像現在嗓子退化的、退化的,啊啊啊,很難聽的嗓子。如果有語言環境的話,她還是沒問題,至少能夠交流。”

  為了能讓女兒繼續得到發聲上的訓練,2000年,從內江老家出來後,外出打工的湯明智湊了些錢,把女兒送到了成都市的一家語言康複學校。在湯明智的陪同下,我們來到了康複學校,並在學校備有的一份資料帶上了解到了接受訓練期間女兒孫怡的情況。

  “我愛媽媽,媽媽愛我”,昔日女兒的音容笑貌時時敲打着湯明智的心,她悄悄的躲開了我們的視線。

  康復中心的老師告訴我們,如果當時孫怡還能堅持半年,她就可以和正常人進行簡單的交流了,可就這半年的時間,她也沒能留下來。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孫怡離開了康復中心呢?

  老師:“孫怡也把我抱着哭,她不願意走,她不回家,她要跟阿姨在一起説話,説話好,但是,她爸爸就不行,非要強迫她走,然後,孫怡就把那個窗、把那個門抱着、抱着,他就把孫怡就用那個腳踢用手,打臉,然後就從三樓上像拖犯人似的直直的往下拖。”

  就這樣,孫怡被父親帶回了內江老家。採訪中我們了解到,女兒被強行帶走,是因為父親沒能同意湯明智提出的要求父親承擔一部分女兒上學的費用。湯明智告訴我們,那次回去後,女兒好像變了個人,“她告訴我在外面幾個朋友在一起打牌,打牌打到天亮,我説你爸不找你嗎?她説不找,她説他不找的。她爸是在孩子的問題上從來不太管,從來都是這樣。

  女兒被強行帶走後,便開始在社會上游蕩,後來竟發展到了不回家住的地步。可與女兒生活在一起的父親卻對女兒的變化不已為然,沒過多久,湯明智再打電話時得知,女兒出走已經一個多月了。前夫作為直接撫養人,卻疏於對未成年女兒的管教,那麼,湯明智想弄明白,前夫的這種行為又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呢?

  律師:“從你們離婚之後開始,他取得孩子的監護權,那麼,他就是具有法定義務行使監護能力的這樣的監護人,那麼,他就有義務保障這個孩子的安全和學習生活。那麼,孩子失蹤以後呢,做為她法定的監護人,也就是他父親,應該首先盡監護人的義務,盡力尋找這個孩子,如果在他的範圍內不能夠尋找,沒有結果的話,應迅速向公安局報案,所以,這個問題像湯女士反映的屬實,那麼,他父親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律師提示: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其監護人的資格。

  記者:“我想問一下湯女士,你就是得知女兒走失的情況以後,你是怎麼處理的?”

  湯明智:“我就是叫他爸要去報案,而且提報案的事提了很多次,他就是沒有去,他説報什麼案啊?他反正不太在乎這個事情,後來還是我自己去報的案,回當地以後我自己去報的案。”

  湯明智説,女兒的出走並沒有使前夫有所觸動,反而還是自己從成都趕回老家去公安局報的案。茫茫人海中,女兒究竟在哪呢?讓人欣喜的是,就在我們的採訪期間,湯明智收到了一封上海某看守所的來信,信上説要她給女兒孫怡寄一些衣物,稍許輕鬆的心裏在得知孫怡被公安機關關押的事情後,又讓我們再次變的沉重起來,我們決定放下手中的採訪任務,幫助湯明智了解女兒的消息。在與上海浦東公安分局多次聯絡後我們得知,由於孫怡長期處於無人照管的狀態下,便開始在社會上結識了一些不良青年,今年八月份孫怡和其他三名同夥在上海盜竊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時負責辦理此案的楊警官還告訴我們:“孫怡出事後,父親孫秋林也去過上海,孫怡的父親在案發後,我們找到孫怡的父親叫孫秋林,他父親講嗎,應該説管教方面或者是家庭的某些問題,對此孫秋林本人也比較後悔。”面對父親這份遲來的愧疚,並沒有使我們沉重的心情輕鬆少許,作為直接撫養人的父親,又是否對出獄後女兒的生活有更體貼詳細的安排呢?我們決定去見一下這個未曾謀面的父親,可孫怡的父親孫秋林外出打工很長時間了,誰也不知道他現在的確切住處,一位好心的親人這時給了我們一個父親孫秋林的電話,我們試着撥通了這個號碼,此時孫秋林正出差在外。

  父親:“現在對她今後的生活我自有安排,通過這個事情以後,不僅是她的個人教訓,而且也是我們的教訓。”對於父親的這個空泛的回答,不但我們非常擔憂,坐在一旁的湯明智也很不滿意。出獄後女兒雖已成年,可畢竟是個殘疾人,父親再不進相關的責任的話,又該怎麼辦呢?

  湯明智:“我現在擔心以後孩子如果回來以後,她又沒有生活來源,她父親再是這樣不管的話,那該怎麼辦?”

  律師:“那麼她因為已年滿十八歲,所以她可以選擇跟誰一起生活,但是不管她選擇誰,父母的撫養義務都是不能夠免除的,那麼,都有撫養義務,如果説有撫養義務的人而不盡這個義務,那麼孫怡可以要求法律的幫助。”

  律師提示: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隨行律師的解釋使湯明智忐忑不安的心情得以有了一絲平靜,她告訴我們她將努力幫助女兒忘掉這段不堪回首的記憶。鋻於目前的情況,對於湯明智和她女兒的幫助,我們只能告以段落,孫怡的不幸可能只是青少年犯罪中的一件普通的案例,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近年來,由於離婚數量逐年上升,有的未成年人因缺少家庭溫暖和管教而逐漸養成不良習慣和反社會意識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事情也屢屢出現。那麼,對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事情,應該怎麼解決?家長監護責任的履行又該由誰監督呢?帶着這樣的疑問,我們回到北京後,採訪了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專家佟麗華:

  “我們首先要明確,父母對孩子的教育這是法律上規定的責任,不是可以做、可以不做,而是必須做的。隨着社會的發展,我們強調對待監護人的責任有些法定責任,我們要加大處罰的力度。你比如來説,是不是可以在經濟上給予處罰;你比如來説,我們在嚴重的情況下追究他的遺棄的責任。目前的法律規定,對不承擔監護職責這樣的父母,處罰的力度還是不夠的,我們應該儘快來完善我們這方面的相關的法律規定。”

  也許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對於孩子的失足目前還不能去追究家長的法律責任,但是,面對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事實,此時,孫怡的父親和無數的家長們是否應該捫心自問呢?如果沒有對孩子行為的一再放縱,如果沒有將孩子無情的拖出她喜愛的學校,也許今天的悲劇將不會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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