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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昨天由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後的條例確立了商品召回制度,這意味着從此上海的消費者碰到商品“陷阱”便不會再吃“啞巴虧”,而可以依據《條例》,通過有關部門舉起“召回”這把利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了商品召回的3種方式:經營者主動召回,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召回和消費者協會建議召回。當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該商品或者服務;商品已售出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告知消費者,並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同時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報告。
此外,令百姓眼前一亮的是商品房、汽車等大宗商品也納入條例保護範圍。修訂後的條例,主要是保證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等大宗物品時,享有與購買其他商品一樣的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受尊重權、監督權等權利。令消費者最痛恨的經營者種種“欺詐”行為,修改後的條例表述得更為具體明晰。(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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