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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公民身份證法草案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什麼要出臺這部法律?法律草案與現行條例相比有什麼新變化?帶着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參與這一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公安部三局局長武冬立。
三大問題催生公民身份證法
1985年9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現行的居民身份證條例。17年來,全國累計制發居民身份證11.4億個,實有持證人口9.6億人。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身份證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武冬立説,“現行居民身份證條例中的一些內容已明顯不能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影響和制約了居民身份證作用的發揮。”
首先,證件的發放範圍不夠全面。現行身份證的發放範圍不包括現役軍人、武裝警察以及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勞改、勞教人員等公民,給這些公民的工作、生活帶來不便。
其次,現行居民身份證是採用照相翻拍技術加上塑封製成的,技術含量低,易於偽造。此外,證件只能肉眼辨認,大批量核查檢驗身份證時無法使用機器閱讀,不利於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對違反居民身份證條例的行為處罰較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只能給予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理。而對一些新出現的違反居民身份證條例的行為,又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這既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也構成當前偽造居民身份證違法犯罪活動突出的一個重要原因。
武冬立説:“為進一步完善居民身份證制度,加強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居民身份證的作用,制定公民身份證法非常必要。”
法律草案呈現六大變化
與現行居民身份證條例相比,公民身份證法草案有何新意?武冬立説:“出臺這部法律的目的是更好地加強人口管理,更好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與現行條例相比,變化主要體現六個方面。”
一,證件名稱改了,由居民身份證改稱公民身份證。公民是指取得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居民是指固定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根據定義,除了中國公民可以叫居民以外,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也是中國居民。因此,居民身份證的説法不夠確切。為了使身份證的名稱更加科學準確,法律草案將居民身份證改為公民身份證。
二,證件發放範圍擴大了。法律草案為更好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方便其生活,規定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領取公民身份證。此外,草案還明確規定,回內地定居的香港、澳門居民,回大陸定居的台灣居民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屬於公民身份證的發證範圍。
三,號碼位數變長了,從15位增至18位。公民身份號碼是在原來15位居民身份證號碼的基礎上升位而成的,是每個公民終身不變的惟一的號碼。
四,對公民身份證的使用和查驗作出明確規定。對於身份證的使用,居民身份證條例只做了原則規定。草案則明確規定使用身份證的情形,包括選民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參加全國性統一考試、參與訴訟活動、前往邊境管理區、辦理機動車船航空器駕駛證、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匯款郵件等,基本涵蓋了公民參加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此外,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草案對公民身份證的查驗、扣留做了嚴格限定。
五,對違法犯罪行為處罰的力度加大了。根據現行條例,對拒絕公安機關查驗居民身份證、轉讓出借居民身份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故意毀壞他人居民身份證等行為,最高的處罰是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草案則同新刑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加大了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最高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還可處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第一代居民身份證不會立即失效。如果公民身份證法草案經人大審議通過實施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全國將存在第一代居民身份證與換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並存使用的情況。為此草案規定,依據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依照本法換領公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記者王雷鳴 鄒聲文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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