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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員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不準登機,損失自行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四章對旅客必須接受安全檢查進行了規定。具體內容有:
安全檢查員應當查驗旅客客票、身份證和登機牌,使用儀器或者手工對旅客及其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可以從嚴檢查;已經安全檢查的旅客應當在候機隔離區等待登機;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工作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
空運的貨物必須經過安全檢查;航空郵件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發現可疑郵件時,安全檢查部門應當會同郵政部門開包查驗處理。
條例還規定了旅客禁止攜帶的物品有:槍支、彈藥、軍械、警械;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違反以上規定攜帶違禁品的旅客,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或者扣留非法攜帶的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意穿越機場,強行登上飛機是違法行為
1996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攀(鑽)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在機場控制區年狩獵、放牧、晾曬穀物、教練駕駛車輛;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強行登、佔航空器;謊報險情,製造混亂;擾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的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記者林紅梅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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