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廣東省自然災害救濟工作規定》正式施行,標誌着自然災害救濟工作步入有法可依階段。根據《規定》,在發生自然災害後,有四類人員可以申領救濟:一、需要緊急轉移的;二、缺衣被缺糧食,沒有自救能力的;三、住房倒塌或者嚴重損壞,無家可歸,無力自行解決的;四、死亡者遺屬生活困難的,傷病者無力醫治的。
對緊急轉移安置,《規定》要求不受規定救濟範圍及程序等限制,直接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救濟方案並從速組織實施。申請救濟時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救濟對像是孤兒的,由其監護人代理)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鄉、鎮(街道)主管民政工作的機構審批,或者由其審查同意後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批。
《規定》還明確以保障災民基本生活需要為原則,以困難程度為依據,對各種救濟的基本標準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林奕群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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