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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用積蓄買了房子,如萬一有急用,手頭沒有現金怎麼辦?按照國家經貿委近日頒佈的“典當行管理辦法”,亟需現金用的你,只要把屬於自己的産權房送進“當鋪”,現金便滾滾而來。
據了解,抵押給典當行的房屋必須是沒有權屬爭議的産權房,而且除房産所有人外還需徵得年滿18歲以上的家屬或同住人的同意。抵押期自1個月起至6個月不等,如需長期抵押的可每逢6個月轉一次期。至於抵押的金額根據典當行專職的房屋評估師評估,最後按評估價的50%—90%協商質押。在此過程中,抵押人還需負擔評估費、保險費等必要的手續費用。還貸時,每月按抵押款總額的3%收取費用。需要説明的是:抵押的房産必須是空關無人居住的。
過去抵押物絕當後,典當行即可自行變賣,現在為兼顧抵押者與典當行雙方的利益,改變了過去“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根據絕當物的實際價值和各種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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