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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7月15日起,《海口市無公害食用農産品管理辦法》開始施行。本辦法所稱的無公害食用産品,是指産地符合《無公害農産品産地環境質量標準》的,生産、加工符合《無公害農産品生産技術規程》,質量符合《無公害農産品質量標準》,經批准可以使用無公害食用農産品標誌的農産品及其初級加工産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産品、水産品等。
這一《辦法》規定,禁止向無公害食用農産品的生産基地和其他生産場所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在無公害蔬菜、瓜果的生産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使用肥料、農藥。在無公害畜禽、牛奶、水産品生産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無公害食用農産品生産基地在生産活動中,應當建立安全衞生質量記錄過程,如實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以及防疫等情況,保證産品的可追溯性;無公害食用農産品實行安全衞生質量檢驗,並提供産品合格證明。經初級加工、有包裝的無公害食用農産品,應當在産品包裝上標注新産品的加工單位和原生産地;未經申報和專門機構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公害食用農産品證書和標誌。
《辦法》強調,在無公害食用農産品生産中禁止使用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孔雀石綠等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假、劣獸藥、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藥。如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將由農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罰。(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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