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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組織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結構尚欠合理。政府對發展社會仲介組織還沒有一個統一規劃,缺乏引導和宏觀調控,有的部門在政府職能沒有轉變、職責沒有理順的情況下,不顧自身條件,倉促上馬,有的為趕浪頭,把本不屬於社會仲介組織的機構,也冠以社會仲介組織之名。
管理職責不清。社會上審計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並存,承擔的職能大致相同,但審計事務所歸國家審計機關管理,會計事務所歸財政機關管理。稅務、工商等部門也分別設有稅務事務所、工商事務所等機構,基本上都是行政驗資審計的職能。除了管理不統一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社會仲介組織與政府職能部門關係過於密切,容易進行行政干預,搞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影響仲介組織貫徹獨立、公開、公平執業的原則。
熱衷以權牟利。有的社會仲介組織利用所行使的具體監督管理職權,強行設卡,搞“仗權牟利”,強權“盈利”。有的借行業管理之權,規定如不買本行業的産品,難過檢驗關。有的社會仲介組織借服務之名,漫天要價,有的變“自願”為“強制”服務,損害社會仲介組織的形象。少數仲介組織只顧眼前利益,幫客戶在驗資報告上弄虛作假,搞虛假評估。
人員素質欠佳。社會仲介組織的人員素質不適應發展需要,人員結構也不合理。如我國目前有會計事務所幾千家,註冊會計師幾萬人,其中離退休人員佔70%以上,缺少年輕力壯的專業人員,其從業素質也難以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的發展需要。
針對仲介組織存在的問題,我認為應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嚴格審批程序。社會仲介組織的設置應以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要為前提,成立新的社會仲介組織必須請有關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對社會仲介組織建立的資質要進行審核,經資質審核後,方可發放許可證或資格證書。社會仲介組織必須經政府工商或民政部門登記才能合法開展活動。
健全法律法規。我國仲介組織的發展雖方興未艾,但除審計、註冊會計、仲裁等少數幾個領域已有立法外,大部分還沒有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法規和條例、規定和管理辦法等。為此,政府應從加強法制管理入手,加快立法步伐,通過立法,明確有關部門管理、監督社會仲介組織的職能,明確規定社會仲介組織的開業條件,審批程序,明確其職責任務,活動宗旨,規範其行為。
加強執法監督。 工商、物價、審計、稅務、監察等執法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所在地的社會仲介組織進行有效的檢查監督,對那些強行服務、高價服務、偷漏稅金和不按規定使用營業票據等不法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同時執法部門要注意對社會仲介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政策法規培訓,增強他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建立自律機制。社會仲介組織是社會組織,自律管理是仲介組織走向成熟的標誌。因此,政府在有計劃、有目的地培育和發展仲介組織的同時,要積極指導社會仲介組織建立自律機制。通過建立和完善自律機制,使仲介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化、具體化、標準化、合法化。各社會仲介組織也應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員工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真正做到公道、公正、公平的仲介,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光明日報/黃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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