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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價局、省司法廳日前聯合製定下發了《吉林省律師服務指導收費臨時收費標準》,對律師服務指導收費臨時標準及有關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打官司”成為一種常見的社會現象,但由於吉林省缺乏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律師服務收費經常受到委託人及媒體的質疑,成為一個社會熱點。新出臺的這個《標準》針對全省的提供法律服務並實施收費的律師事務所,對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代理民事(經濟)訴訟和仲裁案件、代理行政案件的服務收費標準作出了指導性規定。《標準》同時指出,對律師工作量大、案情複雜或者影響重大的案件,在委託人認可的前提下,可以突破本指導收費標準上限與委託人協商收費;貧困地區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執行上述標準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上述收費標準以下與委託人協商收費。
這項收費標準規定,律師事務所應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佈服務程序或業務規程、服務項目和指導收費標準等,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委託人及社會各方面的監督,不得對委託人進行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協議,依照協議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並向委託人出具票據;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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