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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處理醫療事故應遵循的原則作了規定。如何理解條例所説的“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呢?
大家都知道,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的關係是不平等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享有更多的主動權,比如處置權、處方權等。但是醫患雙方關係在本質上是民事法律關係,應當處於平等地位。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應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
就公開、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開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礎。公平首先體現在醫患雙方在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沒有額外的特權。其次,體現在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例如條例賦予了醫療機構予以諸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特定資料的保管權,同時也規定了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所應承擔的醫療事故責任。再者,在適用法律上必須體現公平。不能針對同一個爭議事實對醫患雙方適用不同的法律。公正適用法律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證實體公正的前提,在醫療事故處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意義。比如,條例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的組成以及鑒定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等程序規定,目的是保證專家可以不受外部干擾,客觀地進行鑒定。通過隨機抽取這種程序機制達到公正鑒定進而公正處理的目的。實體上的公正,就是證據適用和法律適用的公正。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蒐集證據,並在證據的基礎上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條款。只有如此,才能保證正確處理。公開儘管是形式上的要求,但具有實質上的意義。按照法制原則,內部的規定不能調整外部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説,內部規定、文件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判案和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在處理爭議時,要採取公開的方式,即公開程序、證據內容、適用的法律。
條例將處理造成患者死亡或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確定為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就是為了減輕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的路途之苦,減少因乘車、食宿而增加費用支出。將處理部門定在縣市兩級,既有利於處理部門調查取證,也方便當事人陳述自己的理由。及時、便民不僅僅只是一個節省時間和方便的問題,還有利於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將爭議緩解、解決,有利於社會的穩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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