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視國際消息: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提出的城市供水價格改革的政策措施,已經國務院批准。五部門今天在此間聯合宣佈,將利用新出臺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城市用水價格改革,儘快建立以節約用水為核心的合理水價形成機制。
據介紹,城市用水價格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調整水價與改革水價計價方式相結合。全國省轄市以上城市在2003年底前、其他城市在2005年底前對居民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取消部分地區實行的用戶用水最低消費的規定;對非居民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及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辦法。二是針對不同城市的特點,實行季節性水價,以緩解城市供水的季節性矛盾。三是合理確定回用水價格與自來水價格的比價關係,建立鼓勵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來水的價格機制。
在新出臺的政策措施中,重點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逐步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全國所有城市在2003年底以前將開徵污水處理費,目前已開徵污水處理費的城市,將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準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對城市市政、園林、綠化、消防等公共設施用水,將儘快實行計量計價制度,鼓勵工業和市政、環境等行業使用回用水。在水資源匱乏的城市將禁止或限制建設高耗水型工業項目,建立節水激勵機制。
國家計委副主任汪洋説,水價改革將採取積極穩妥的方式,注意完善配套措施,確保社會低收入居民生活穩定。同時,要提高水價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調價方案出臺前要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據了解,目前,我國城市供水價格存在許多問題,不僅不能起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的作用,甚至還造成對水資源的破壞性使用。部分地區水價仍然偏低,用戶感受不到水資源的緊缺,用水量遠遠大於實際需要量;水價計價方式落後。大部分地區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不區分用水量的計價方式,有的地區還實行按月包費制或規定用戶月用水底數等鼓勵用水的政策。在水資源嚴重不足的北方地區,沒有考慮豐枯期的水量差別而實施季節性水價來緩解供需矛盾;水價構成也不合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