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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連續接到群眾舉報,反映一些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後,為了防止員工“跳槽”,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向其收取集資款、保證金等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據勞動監察部門介紹,向員工收取保證金、集資款或者扣押身份證等做法,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中,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應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明確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也不得扣押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中還明確規定,向被招用的求職者收取集資款、保證金、抵押金等財物或者扣押求職者身份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財物或證件,並處以所收財物價值5倍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將隨時根據群眾舉報,稽查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維護勞動者的權益。(記者柳悅 通訊員晁振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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