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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從4月1日起賣肉要提供“發票”,這將為消費者依法維權提供重要憑據。記者從廣州有關部門獲悉,消費者購買肉時,出售肉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放心肉銷售憑據”。
據悉,從4月1日起,根據《關於貫徹廣州市人民政府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實施辦法》,廣州在肉品市場實行售肉出據制度,即“消費者購買肉品索取憑證的,肉品銷售者應當提供標有品名、重量、金額、市場名稱、檔位編號的銷售憑據”,“餐飲食肆、超市、肉食品加工企業和機關團體等單位應當按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購買肉品應向肉品銷售者索取銷售憑據”。
據了解,“放心肉銷售憑據”由廣州市牲畜屠宰管理處統一印製和管理,各區屠管所負責領取和分發。凡納入“放心肉”經營管理的人員,必須領取和備有“放心肉銷售憑據”。售肉單位必須將銷售憑據連同“採購登記冊”一併保存,以備檢查。
按規定,肉品零售業戶使用的“放心肉銷售憑據”,以市場為單位向所在區屠管所領取;分割肉供應商使用的銷售憑據在市衛生部門(或直接到市屠管處)領取;乳豬定點場使用的銷售憑據在市屠管處領取。(黃玫 黃莉莉)(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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