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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對北京、上海、廣州的一項調查顯示,42%的被訪者對目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表示“非常不滿意”,26%的被訪者表示“不滿意”。
有關的調查還表明,物業管理糾紛常常發生在業主最初入住的一兩年。清華大學房地産研究所副所長季如進教授解釋,這主要是房地産開發商在建房時為了追求“賣點”,搞一些不負責任的“花架子工程”,從而把房産開發中的問題遺留到物業公司,導致物業公司代人受過。
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是三個對等的主體,三者權利義務對等的前提是互不隸屬、互相監督。然而,目前我國70%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是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派生的和原房管所轉制的企業來做的,其中三分之一從屬於房地産開發企業。專家指出,建管不分的“父子兵”體制,決定了物業管理企業依附於房地産開發企業,導致物業管理體制先天不足,使開發商、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本來應該是“1:1:1”的對等關係,實際上演變成“2:1”的不平等關係,業主的權益受到損害在所難免。
相關人士分析,目前物業管理之所以糾紛不斷,很大程度上是物業管理市場發育還不成熟。一方面,一些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意識薄弱,把“物業管理”變成“我要管理”,將自己淩駕於業主之上,而忽視業主的權益。少數物管企業巧立名目,多收費,以押金、罰款等不正當手段強制業主服從管理,從而使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一些業主的消費觀念還沒有適應“花錢買服務”的模式。
業主維權何其難
在發達國家,物業管理公司只是受雇于業主的服務提供商,由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是通行的規則。比如日本,業主如果對所雇的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質量或價格等不滿意,隨時可以辭退而雇用自己認為更合適的公司。
通常情況下,業主們通過選舉業主委員會來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監督物業管理的實施。然而在我國不少地方,由於開發商從中做梗,甚至操縱選舉,導致業主委員會不能夠及時成立。另一方面,業主為了維權,往往不顧物業公司的反對自發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引發雙方的糾紛不斷。
一項調查顯示,天津市90%以上的居民小區根本就沒有成立過業主委員會。在北京市的1500多個新建居住小區中,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不足20%。有的小區即使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維權的道路也不平坦,因為根據現行的法規,業主委員會的身份並不明確,沒有社團組織的地位,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沒有辦公地點和經費。
有關專家呼籲,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快推進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建立。業主與物業公司不是“主人”與“僕人”的關係,在合同面前雙方是平等的。全體業主賦予業主委員會關鍵的兩個權利是:對物業公司的選聘權和物業管理費的確認權。目前,廣大業主們普遍反映更換物業公司難的問題,癥結在開發商。因此,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政府的支持和推動。從某種意義上講,物業管理只有雙贏,或是雙敗,沒有單贏與單敗。
立法規範不容緩
物業管理領域的問題已經牽動著千家萬戶,然而目前全國卻沒有一部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是怎樣的關係,如何組建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如何進入和退出小區管理,物業管理如何收費等,都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規範。有關人士認為,法規建設滯後是物業管理混亂的重要原因。
深圳開元國際物業管理公司的一位負責人認為,由於我國的物業管理市場發展還不成熟,現在已經暴露了很多問題,政府要及時制定“遊戲規則”,並監督規則的執行。
業內人士與專家們認為,物業管理從根本上説是以“服務”的角色出現的,解決這個矛盾必須合法,行使權利要走民主程序。用法律的手段與市場經濟的手段相結合,規範物業管理的市場競爭,才能最終解決物業管理的糾紛問題。(記者張濤 沈文)(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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