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法有關政策規定,個人轉讓房地産涉及的有關稅種的規定包括如下內容:
一是契稅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徵稅對象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稅目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稅率為3%—5%,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承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國家規定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稅。國家在今年房地産業稅收政策調整中,從價格、面積、容積率三方面明確了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從今年6月1日起,個人購房的契稅優惠政策也將按照統一的普通住房標準執行。
二是營業稅政策。國家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不動産,按成交價格徵收5%的營業稅。1999年,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切實減輕個人買賣普通住宅的稅收負擔,國家出臺優惠政策規定,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徵。最近,為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遏制投機炒作行為,國家對個人轉讓房地産營業稅政策做出調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三是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轉讓房屋等財産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是土地增值稅政策。土地增值稅于1994年開始徵收,目的主要是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産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依照規定的稅率徵收的一種稅收。土地增值稅稅率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分別為30%、40%、50%、60%四檔。土地增值稅也有一些優惠政策。如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産,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標準住宅等,在其轉讓時免徵或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五是印花稅政策。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交往中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買賣房地産按交易合同記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對買賣雙方徵收印花稅。 (孫 勇)
責編: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