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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不應成為“媒體審判”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6日 10:53 來源:

  第二十二屆世界法律大會期間,將舉行“司法與傳媒”專題論壇。設立這一專題有什麼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論壇準備工作進展如何,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專題中方主席、人民法院報社社長兼總編輯楊潤時。

  “這是一個涉及法學、新聞學、傳播學、社會學、政治學等諸多學科的應用性研究課題,其學術內涵豐富,研究內容比較敏感。第二十二屆世界法律大會設立這樣一個跨學科的專題論壇,足以反映各國法學界和司法界對這一問題的關注程度。在籌備工作中我們注意到,國內司法界和新聞界也表現出很大的興趣。”楊潤時首先向記者作了簡要説明。

  楊潤時説,司法與新聞是兩種性質不同的事業,同時又都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裁判的結果體現著國家強制力,具有權威性和穩定性,傳媒的新聞報道旨在滿足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具有及時性和客觀性;“公正與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主題,而真實性是新聞報道的生命。

  談到輿論監督與司法的關係這一敏感話題,楊潤時認為,輿論監督是公民行使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這項權利的重要途徑,是公民言論自由權通過傳媒的實現,必須受到保護和尊重。司法機關通過輿論監督具體了解社會公眾的意見呼聲,對於改進工作,保持司法公正和廉潔具有重要意義。黨和國家領導人曾強調指出:“輿論監督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因此,對於各種傳媒來説,正確處理好正面報道為主和輿論監督的關係,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在外國,司法活動一直是各類傳媒採訪報道的熱門話題,呈現出十分複雜的局面。有些媒體熱衷於報道各類犯罪案件,渲染兇殺等犯罪細節;有些媒體在案件還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或者還沒有司法裁判結果,就急於發錶帶有明顯傾向的報道和評論,形成更大的輿論壓力,這種行為被稱為“媒體審判”。在有的國家,這甚至成為啟動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一。為避免新聞自由的濫用,聯合國曾擬定《新聞自由公約草案》,指出對十種情況“應予法律明文規定之必要懲罰”,其中就包括“妨害法庭審判之公正進行者”。

  此外,傳媒因報道失實或監督失當,涉嫌侵犯公民人格權而引起訴訟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也是“司法與傳媒”專題所要關注的一個方面。我國已有學者出版了研究專著。楊潤時最後表示,期待在大會專題論壇期間,中外學者能夠坦誠交流,深入溝通,並以研究成果服務於司法和新聞事業的健康發展。(記者 倪曉)

  來源:中國普法網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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