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刑事訴訟法》在內的我國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已經列進新一屆全國人大五年立法計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一項基本訴訟制度,證人要出庭作證這項證據使用原則,肯定會寫進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
作為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專家之一,何家弘教授也是備受矚目的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程序公正與司法資源配置”專題的中方會議主持人。他説,近年來,刑事證據制度改革已成為中國法學界和司法界人士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這表明,中國的司法改革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而且是更有實際意義的階段。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離開了恰當的證據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都是空中樓閣。
何家弘認為,作為中國刑事證據制度改革應該堅持的一項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必須堅持。他解釋説,直接言詞原則是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的合稱,前者強調的是,對案件做出裁判的法官必須直接對證據進行審查,認定案件事實;後者強調的是,庭審調查過程中,舉證和質證都必須以口頭陳述的方式進行,而不是現在常見的書面作證。
目前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審判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已經成為司法“痼疾”。據統計,我國證人出庭率不超過8%。何家弘説,多年來,我國的審判實際上是以書面證言為中心的,這也是在實踐中證人一般不出庭的原因之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包括警察在內的各種證人,一般都不出庭,其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一般來説,任何人都不願意出庭,因為在法庭上要接受對方律師的盤問,有可能處於一種尷尬或者難堪的境地。
何家弘説,證人不出庭的最大弊端是無法對證據進行質證,證人如果到庭,法官往往可以通過證人在法庭上的微妙表情,從而對證言的可靠性作出判定;而證人不出庭,證人的語言、舉止、表情等信息來源就切斷了。我國引入抗辯制的初衷是法庭上的證據調查由法官主導轉為控辯雙方主導,控辯雙方給對方當庭對質的機會可保障辯護制度的進行。如果證人不出庭,就會導致法庭交叉詢問無法開展,使得辯護制度名存實亡,審判方式改革的初衷也就難以達到。
何家弘最後説,從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來説,我們應該強調證人出庭作證,包括警察。只有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證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證。(作者:萬興亞 )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