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國際合作涉及多個方面:
各國互通信息
犯罪嫌疑人的遣返
移送、司法文書的送達
犯罪資産的追回
罪犯刑罰的執行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全球化趨勢下,編織反腐敗的恢恢法網離不開國際合作。在即將舉行的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上,“反腐敗的國際合作”是其中一個熱點話題。“在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做好國內反腐工作的前提下,反腐敗要加強國際合作。”本屆世界法律大會“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專題中方主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儲槐植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做出上述表示。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腐敗已經打破了國界,呈現出有組織、跨國化的趨勢。腐敗分子實施犯罪以後,往往潛逃出境或者將贓款轉移境外,這已成為世界各國懲治腐敗犯罪的一大障礙。腐敗已不再是局部的犯罪問題,在這種形勢下,關起國門反腐敗是行不通的。要想提高反腐成效,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至關重要。但是,“首先加強國內的反腐工作是開展國際合作的前提”,儲槐植指出。
近年來我國依法查辦了一批貪污腐敗違法犯罪的大案要案,在社會上産生了巨大的影響。但是,當前我國反腐敗鬥爭的形勢仍然嚴峻。儲槐植指出,反腐敗要完善預防機制。首先從制度上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避免權力在運作過程中産生隨意性。如實行政務公開,打造陽光政府,體現透明度和問責制原則。其次要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如在很多國家都推行的公職人員財産申報制度,對於預防腐敗犯罪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又如行政程序法,行政權力的隨意性大多與行政程序不健全、不規範有關。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所遵循的方式、步驟及程序等,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預防腐敗能起到積極作用。儲槐植特別指出,除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外,教育對於預防腐敗也至關重要。要通過教育增強公職人員的服務意識,加強職業道德建設,還要通過法制宣傳增強廣大公民的法律意識,對一些腐敗現象起到監督和制約的作用。
在對腐敗分子的懲治方面,我國的相關法律還需要完善。儲槐植説,我國的刑事立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這項規定實際上只涵蓋了賄賂犯罪中的一小部分,即典型的“權錢交易”,而相當一部分如“感情投資”、“放長線釣大魚”等變相受賄的現象卻難以懲治。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通過賭博或者以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儲槐植指出,此項規定是對變相受賄加以懲治的一個突破,但現實中變相受賄的情形非常複雜,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外延太狹窄,遠遠沒有將這些情形囊括進去。儲槐植指出,目前我們最主要的任務並不是加重刑罰打擊力度,而是嚴密刑事法網。另外,一些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無法真正給司法實踐予以有效地指導。
當前,反腐敗的國際合作越來越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2003年,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對於加強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我國近年來在打擊跨國(境)腐敗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特別是2004年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特大貪污、挪用公款案的主犯之一余振東被移送回國,成為我國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一次重要實踐。
反腐敗的國際合作領域涉及到多個方面,比如各國互通信息,犯罪嫌疑人的遣返、移送,司法文書的送達,犯罪資産的追回,罪犯刑罰的執行等。儲槐植説,本屆世界法律大會將“反腐敗的國際合作”設為一個專題,對促進各國法律界、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交流,加強各國執法合作、司法協助、預防和控制腐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作者:郭曉宇)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