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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處懲條例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16日 10:59 來源:CCTV.com

  禁毒處懲條例

  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刑法處懲條例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

  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 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 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産、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 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 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 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 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 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六日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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