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的對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體現了以下特點:
(1) 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 規定了較重的刑罰。除對毒品犯罪行為規定死刑外,還規定了其他較重的刑罰。體現了對毒品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
(3) 普遍規定了財産刑。針對毒品犯罪往往以獲取暴利為目的的特點,《刑法》除規定“並處沒收財産”刑外,對每一類具體的毒品犯罪都規定了應當或可以判處罰金。
(4) 增加了適用刑罰種類。對每一類毒品犯罪,除明確規定適用的主刑外,還規定了相應的附加刑。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