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是指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1)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毒品管制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 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凡是達到刑事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論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原則上都可成為該罪的主體。
(4)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實施走私的行為。
認定走私毒品罪,應注意劃清走私毒品罪與走私罪的界限;劃清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