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製造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違反國家禁毒管制的行為。
(1) 本罪係選擇性罪名,即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特徵,可單獨成立一個罪名,也可以結合在一起;
(2)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運輸毒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運輸的管制;製造毒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生産、製造的管制。根據我國《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這兩類藥品只能由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審批或指定的經營單位統一調撥或收購,其運輸只能由國家指定的有關生産單位、供應單位和運輸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方法進行運輸;其生産只能由國家指定的生産單位,按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生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從事上述兩類藥品的銷售、運輸和生産;
(3)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非法買賣與交換、批發和零售。不論是轉手倒賣,還是銷售自製毒品,不管是否營利,也不論販賣毒品的數量多少,均構成本罪;
所謂運輸毒品,是指行為人利用交通工具將毒品從某一地點運往另一地點的行為。這種行為不管是否營利,也不論毒品的數量多少,實際到達目的地與否,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所謂製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料進行加工、提煉、配製毒品的行為。包括從毒品原植物中提煉毒品,對毒品的精煉、加工、配製,以及用化學方法合成毒品等;
(4) 犯罪的主體,除一般主體外,在特定條件下、販賣毒品罪和製造毒品罪還可以由單位構成;
(5)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運輸或製造。否則,不構成本罪;
(6) 販賣毒品除了主觀上具有故意之外,還應當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如單純為了本人或親友吸食而購買毒品的,則不構成本罪;
認定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應注意: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劃清走私毒品罪與該罪的界限;劃清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