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持有一定數量毒品的行為。
(1)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
(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數量毒品的行為。所謂持有,是指對毒品的事實上控制和支配。所謂非法持有,是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而持有、佔有、攜有、存有或藏有毒品。所謂一定數量,是指《刑法》規定的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數量較大的其他毒品;
(3)犯罪主體系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其國籍和職業,均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刑法》對非法持有毒品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未作明確規定。因此,除客觀上能夠認定持有毒品行為是其他犯罪的組成部分外,其餘所有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均構成本罪。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