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是指違法國家有關管理法規,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經常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數量較大的行為。
(1)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經常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口的管制;
(2)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買賣制毒物品的行為。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化學品既是醫藥和工農業的重要生産原料,又可以作為製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劑。因而對於這些物品的銷售和購買、使用,國家實行管制,違反這些規定非法進行買賣,即構成本罪。具有合法手續依法進行買賣,不構成本罪。本罪必鬚髮生在中國境內。在外境買賣或者跨境買賣,不構成本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3) 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論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原則上都可成為該罪的主體;
(4)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買賣的物品是國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仍然實施買賣行為。如果誤以為是其他化學品而加以買賣,或者受人欺騙為他人代買的,則不構成本罪;
認定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應該注意:正確認定罪與非罪;正確認定犯罪形態。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