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1)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不僅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健康權。
(2)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非自願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謂暴力,是指毆打、捆綁、殺傷、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方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實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進行威脅和恐嚇,實行精神強制,使不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産生恐懼,迫使他人違心的吸食、注射毒品。脅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確的語言行進威脅,也可以用某種動作或者示意行為進行威脅。脅迫內容無論真實與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強制即是脅迫。
(3) 犯罪主體系是一般主體
(4) 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強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論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認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應注意:區分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以及強迫他人吸毒行為的定罪問題;強迫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案件的認定。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