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場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1)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不僅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和健康權。犯罪對像是自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對像是非自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則不構成本罪,但是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2) 客觀方面表現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3) 犯罪主體系一般主體。
(4) 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員而又有意容留並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認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應注意: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區別;本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的區別;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區別;主觀上只能出於故意,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走私、販賣毒品而提供毒品的,或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論處。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