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了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實行特殊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公佈、199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等予以處罰。
(3)《麻醉藥品管理辦法》。1987年11月28日,國務院發佈《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對我國麻醉藥品的種植、生産、運輸、進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嚴格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違反該法的處罰措施。
(4)《精神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佈《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對我國精神藥品的種植和生産、供應、運輸、進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嚴格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違反該法的處罰措施。
(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有很多條款內容涉及禁毒的行政處罰問題。規定對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強制戒毒辦法》。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佈的《強制戒毒辦法》,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制定的一項重要行政法規,對我國依法開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幫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戒除毒癮,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