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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送檢規定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14日 15:58)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方便消費者送檢消費爭議的商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送檢,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發生商品爭議,消費者自願或者與經營者協商一致後,將該商品提交到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獲得有關數據和結論。

  第三條 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檢驗機構名單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國內貿易局、國家輕工業局聯合公佈。

  地方性的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檢驗機構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予以公佈。被確定為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檢驗機構可以掛牌公佈。

  第四條 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檢驗機構應按照公正、公平、科學、求實的原則,為消費者提供檢驗服務。

  第五條 消費者送檢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時,應向檢驗機構提供爭議商品和購物憑證,並填寫《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檢驗申請表》。

  第六條 檢驗機構接到《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檢驗申請表》和商品後,經查驗,受理的,雙方簽字確認;不予以受理的,在申請書上註明原因。  檢驗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檢。

  對已進入仲裁程序、訴訟程序的消費爭議案件,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爭議商品的檢驗。

  第七條 檢驗機構按照消費者要求的檢驗項目和內容,依據雙方確認的相關標準、産品説明或科學依據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八條 檢驗機構徇私舞弊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負責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九條 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檢驗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驗費用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支付或者由消費者先行支付,責任確定後,依法按責任情況承擔。第十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産的生産資料爭議的送檢,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行。

責編:西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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