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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廣告出錯超市買單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14日 14:32)

  案例:2004年9月29日,上海市周女士家的信箱裏收到一份由某超市寄來的彩色廣告宣傳資料。廣告中展示的一款三門冰箱有自動制冰的功能,價格為4599元。

  周女士趕到超市指明要買廣告中展示的那款冰箱。營業員説貨在廠裏,便開好單據帶周女士到收銀臺付款。由於沒有看到現貨,周女士要求店方在發票上寫明有自動制冰功能,並註明“與廣告商品一致”。營業員在發票背面寫下“與廣告商品一致”並簽名後,周女士付清了全部貨款。

  第二天,周女士接到廠方電話説:“這款冰箱沒有,是廣告登錯了,如要的話再付2000元差價。”周女士當即表示登錯廣告的責任不在消費者,但廠方態度強硬。周女士只好向上海市閘北區消協投訴。

  結果:經上海市閘北區消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周女士在原支付的4599元貨款上,另加200元,共計4799元買下廣告單中的那臺價格為6599元的冰箱。

  點評:周女士按照廣告前往超市購買冰箱,在確認有貨的前提下付了全部貨款,賣方也簽字表示認可,並書面註明商品“與廣告商品一致”予以承諾。這樣一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就生效,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沒有法定事由,不經協商一致不得單方終止、變更合同,否則不履行合同一方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免費宣傳廣告作為重要的宣傳方式現被超市廣泛運用。但免費不等於免責,商家在製作、發放宣傳廣告時要慎重,不能隨心所欲,如果存在誇大宣傳、誤導消費的情況,商家要承擔法律責任。就消費者而言,選購前可要求經營者提供書面承諾,妥善保存發票等有效憑證,出現消費糾紛要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做一個理智聰明的消費者。

責編:西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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