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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四大現存問題 "315"前代表熱議完善消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14日 16:12 來源:

  和每個普通百姓一樣,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們毫不例外地也是消費者。在“315” 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到來之時,不少代表也從他們看到、聽到和想到的角度,對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出一些疑問,並且相應地提出了一些修訂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議案、建議,期待法律為消費者編織更加嚴密有效的“保護傘”。

  問一:誰能成為消費者?

  鏡頭:梅先生去年11月通過交易網站,花1500元錢從一位網名“妖言媚惑”的賣家手中買了一張“聯通CDMA包年上網卡”。可是今年2月底這張卡就被通知欠費停用了,一打聽,原來北京聯通根本連“包年卡”都沒推出過。梅先生顯然受了騙,可“妖言媚惑”早已消失,而交易網站則認為自己有別於現實生活中的交易場所,不能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賠償梅先生損失。

  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未對“消費者”作出明確的定義。這一不確定性使得對“消費者”的判斷很多時候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無序與迷茫,像醫患關係中的患者是否屬於消費者的問題,至今沒有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加以明確。更重要的是,網上購物、網上交易等各種新型交易方式層出不窮,經濟交易關係越來越複雜,“消費者”的概念似乎也更加莫衷一是。

  代表建議: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天爵律師事務所主任陳紫雲建議,在消法中增加規定:“本法所稱的消費者是指非以經營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自然人。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問二:什麼是生活消費需要?

  鏡頭:陳先生三年前買了一間商鋪養家糊口,手續齊全,可沒想到因為商鋪原先的開發商欠當地信用社的錢,信用社便申請當地法院查封了陳先生已買下的商鋪。陳先生找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復》,其中有“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定,可是法院認定他不屬於消費者,駁回了他的異議。陳先生的商鋪至今還在查封中。

  分析:實踐中的大多數情況如此,儘管商鋪、寫字樓、住房同樣都是商品房,但購買住房就可以認定為消費者,而購買商鋪就認定為不屬於消費者。事實上,購買住房的也有很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用來投資或炒作,購買商鋪的也有不少是自己使用或靠出租獲取收入來維持基本生活的。如果嚴格按照“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來判定是否是消費者,就存在購買同樣的商品,因購買目的不同而得到不同法律保護的現象。

  代表建議:全國人大代表、廣東順德美的製冷家電集團技術研發中心高級工程師鄧明義認為,只要合理合法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其權益就應該得到消法的保護。她建議將消法“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的規定,修改為“合法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均屬於消費者,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問三:證據該怎麼提供?

  鏡頭:在證券公司工作的莫小姐一直感覺太忙壓力大,就在附近的美容院辦了張美容卡,可是剛做了一次面膜臉上就長出了紅痘痘。莫小姐找到美容院要求退還美容卡的錢,並且支付治療紅痘痘的費用,但美容院卻要求她還在本店治療,並且拒絕退還美容卡。莫小姐要跟美容院討公道,必須自己去醫院診斷,再拿上面膜材料去有關部門檢測,證明自己長紅痘痘是美容院造成的。本來就忙的她只好自認倒楣。

  分析:若完全貫徹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消費者就必須證明消費活動的存在、受損害的原因、受損害的後果等,方能得到保護。但消費者通常欠缺交易經驗,或者缺乏足夠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最後往往因難以舉證而得不到權利保護。雖然民法通則和産品質量法也體現了嚴格責任精神,但規定得比較抽象,特別是加害人責任確定的規定比較粗糙,這造成了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在爭訟中處於被動地位。

  代表建議:陳紫雲代表認為,應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並將嚴格責任原則確立於消法中。她建議消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能夠證明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是由消費者的過錯造成的除外。”

  同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産生消費糾紛時,經營者認為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接受的服務與購貨憑證、服務單據不符的,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問四:公益訴訟的代表在哪?

  鏡頭:劉大媽逛超市時看見一件窩心事:超市存包處的工作人員正和一位姑娘吵架。原來姑娘進超市買東西前把兩個手提袋存在存包處,可是轉了一圈出來,手提袋就只剩下一個了。工作人員指著墻上的告示説,超市有規定,存包臺是服務性質,超市不負保管失竊和賠償責任。劉大媽覺得超市沒道理就向消協投訴,但消協卻答覆她不能告超市,因為消協和劉大媽本人都沒有和超市發生直接利害關係。

  分析:目前我國民事訴訟領域沒有特定的公益訴訟制度,更沒有規定誰有公益訴訟代表人的資格。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關係必須是直接利害關係。消費者協會與制定不平等格式條款的企業,往往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無原告資格也就成了橫亙在消協公益訴訟面前一道過不去的門檻。如果能由消費者協會代表同一類型的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就有可能降低消費者的救濟成本。

  代表建議:陳紫雲代表建議消法修訂中擴大消費者協會的職能,將消法中關於消費者協會職能的規定修改為“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開展行業調查”;“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公告、調解”;“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有權代表不特定消費者提起訴訟”。

  (中國普法網 陳晶晶 )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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