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麗平
一年一度的“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又要到了。在這時刻,女代表們關注哪些問題呢?記者今天採訪了幾位女代表。
關鍵詞:婦女參政
孫潔:近年來,特別是近五年來我國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程度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但由於幾千年遺留下來的對婦女的偏見仍然存在,在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中,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影響決策的程度還處於較低水平。全面落實法律賦予婦女的政治權利仍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婦女參政的制度建設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首先要抓制度創新。對一些好的經驗,如“優先提拔女幹部原則”、“男不佔女位原則”等要加以推廣;要抓法制建設,明確婦女政治權利實現的具體途徑。要把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女幹部的最低數額比例,納入領導幹部任期的目標責任制。未能實現“保底”的,應實行一票否決制。
其次,要建立女性人才庫,拓寬女幹部選拔的範圍和渠道,保證女幹部選拔的可持續發展。要重視發展女黨員和民主黨派女成員;在大學、企業、科研院所明確規定女幹部比例等。要完善對女幹部的輪崗交流和挂職鍛鍊制度,多給女幹部壓擔子;保證女幹部和男幹部有同樣的培訓提高機會。要建立性別平等的巡視員制,督促檢查女幹部培養選拔情況;建立女幹部選拔情況的公示制,定期公佈本地區女幹部培養選拔和使用情況,通過數字和事實的比較對比,對各地領導形成“比較壓力”。
第三,在民主選舉中,應逐步建立起候選人性別比例制度。
第四,將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貫穿于婦女參政政策所有過程,政策的醞釀、制定、實施、監測和評估都要有婦女參與;要了解婦女的需求和困難,要研究女幹部的特殊需求,解決實際困難,創造條件幫助女幹部成長。
馬彩雲代表(甘肅省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關鍵詞:強制婚檢
馬彩雲: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記條例開始實施,取消了“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的要求,簡化了婚姻登記程序,其目的是體現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
但從蘭州實際情況看,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蘭州的婚檢率急劇下降,由2002年《條例》實施前的87%下降至2004年的3%。婚檢率下降帶來的主要問題,一是新婚群體失去了一次正規體檢機會,婚前衛生諮詢、衛生指導、孕期保健知識無法開展;二是家族性遺傳疾病得不到規範的生育指導,遺傳性疾病在後代顯示;三是傳染病得不到及時診斷與治療,造成傳染性疾病在家庭甚至社會的傳播;四是健康群體得不到規範的避孕及優生知識教育,最終導致新生兒出生缺陷、傳染性疾病、遺傳性疾病、生殖性疾病發病率的上升。
為了保障新婚家庭幸福,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建議:在法律上,將婚檢由“自願”改為“必須”。因為國民素質還達不到自願去婚檢的程度,應該進行強制婚檢。從形式上,應當從民政部門入手,發放結婚證時必須索要結婚雙方婚檢證明。從內容上,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的要求,實行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諮詢、婚前衛生檢查並重。
莫建芳代表(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關鍵詞:離婚婦女權益
莫建芳:離婚婦女的權益包括婦女在離婚時應當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其中,離婚婦女的財産權利特別突出,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很多問題。
要對離婚婦女“生活困難”重新定義。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離婚後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産和個人財産,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才是生活困難。這一標準是以當事人能夠生存為條件的,沒有考慮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時的生産水平、因婚姻所獲得的有形或無形利益、一方對另一方或家庭生活所做的貢獻或犧牲,以及一方在離婚後為謀求職業或提高就業能力所需的培訓與教育成本等具體情況,無法真正保障需要幫助的婦女,實現法律的實質公平。因此,應重新界定“經濟困難”,規定離婚後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産和個人財産,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後一方即使能夠維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大大下降或明顯降低的,也可視為生活困難。
劉世銘代表(河南盧氏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關鍵詞:農村婦女土地權利
劉世銘:婦女的土地權利是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財産權利。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現在還時有發生:有的農村婦女一旦同村外人結婚,其承包地就會被收回,同時,失去其承包土地的一切經濟收益。有的農村婦女一旦同非農戶口的人結婚,無論是否定居本村,也無論是否獲得城鎮戶口,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權也就自動喪失。有的未婚姑娘不能獲得應得的承包份額甚至預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資格。
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並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對各地農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做出的涉及村民基本權利的決定進行合法性清理,廢止同國家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和“土政策”。
丁曉蓮代表(寧夏固原市國稅局工會副主席)
關鍵詞:家庭暴力
丁曉蓮: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寫進法律條文中,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將引起人們更廣泛的關注,而且將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步入法律調整的範圍。但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並沒有建立有效的刑法干預機制,在運用刑法手段遏止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機關的作為,與實現的需要相比,明顯滯後。因此,家庭暴力屢禁不止。中國社會科學院日前發佈的《1995至2005年:中國性別平等與婦女發展報告》表明,在中國2.7億個家庭裏,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實施暴力者有九成是男人。
建議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刑法,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刑法調整範圍。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同時,廣泛開展社會性別培訓,將“社會性別與警察干預家庭暴力”培訓納入警察培訓課程,法院、檢察院等也應開展性別意識培訓。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