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1月24日 16:22 來源:
一歹徒持刀搶劫反被砍了19刀,逃跑途中因失血過多面臨生命危險,恰遇警察後謊稱被搶報假案,被警察及時送往醫院搶救保住性命。
2006年1月20日,經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這位自作聰明的搶劫犯于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2000元,賠償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1700余元。但因搶劫犯于某家庭經濟困難,搶救費用卻沒有與醫院結清,該費用應由誰承擔呢?是醫院、被害人、公安機關,還是其他社會組織?由此,該案例引出了一段法律空白。
實施搶劫反而被砍19刀
被告人于某本是一位木工,因無錢交納住宿費而産生了搶劫的邪念。
2005年8月30日晚上,于某裝成乘客坐上了周某的摩托車,當行至南莫鎮姜樓村8組地段時,于某將菜刀架在周的脖子上,逼周交出身上的錢,但遭到周某的奮力反抗,其所持菜刀被周某奪走後,于某衝上去將周某推倒在地,一邊搶刀,一邊死死地掐住周某的咽喉。在生死關頭,周某用手中的菜刀亂舞,于某被砍了19刀。眼見無法“取勝”,于某遂駕駛周的摩托車逃離終因失血過多摔倒,恰遇周某用手機報警喚來的警車。
謊報案情得到及時救助
于某在向警察作了被“搶”的虛假陳述後,因失血過多昏迷過去。警方迅速將其送往當地的一家醫院搶救。隨後,警車開到案發地尋找“犯罪嫌疑人”,恰遇周某也説自己被搶了並且也受傷了,警方也將周某送往同一家醫院醫治,周某傷較輕,他先行支付了自己的醫療費用。
警方非常驚愕,因周某訴説的被搶劫,時間、地點、情節與于某訴説的一致,只是二人都説自己是搶劫的被害人。數名警察留在醫院,警車則連夜將周某帶回派出所進行審查。當周某提供的摩托車行駛證與于某所騎摩托車相對應時,警方確認周某是被搶者。
經過輸血、手術,于某脫離了生命危險。9月1日始,于某被警方監視居住在那家醫院,12日被刑事拘留,21日被逮捕。
被判入獄搶救費用待清償
海安縣檢察院在承辦此案時,要求公安機關對於某的傷情進行鑒定,後經過認真審查,認為周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周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法院依法判決於某賠償周某被傷害後的醫療費等費用合計1759.80元。
但是,被告人于某因家庭經濟困難,其住院12天期間所花的輸血費、縫合費、CT費等合計五千余元卻無力支付,這筆錢至今仍挂在醫院的賬上。
民事責任如何分擔要解決
本案中,警察和醫生本著人道主義的原則,對搶劫犯于某先行搶救,但于某無錢支付醫藥費,這筆錢應由誰支付呢?對此,本案的主訴檢察官唐元林認為,醫院只是墊付,被搶者的行為又屬於正當防衛,按照法律的規定,其也不負民事責任。公安機關承擔著保護人民、打擊犯罪的職責,其沒有必要和可能去承擔該費用。因此,唐檢察官建議,成立一個公共基金或慈善機構,以解決因被告人無力支付而拖欠的醫療搶救費及其他一些費用,這也是建設“和諧社會”所必須解決的問題。文章來源:法制網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