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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治量刑失衡:建議從五方面入手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2月28日 16:05 來源:

  作者: 郭煜 劉平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確立量刑建議制度,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

  □準確界定錯案範圍,改變抗訴案件必須改判的觀念,正確行使抗訴權。

  □積極促進制定量刑指南,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

  □公訴部門要善於運用檢察建議,糾正量刑失衡。

  □積極查處量刑失衡背後的職務犯罪問題,突出法律監督效果。

  法定刑規定的籠統、對量刑理論缺乏深入研究和實踐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膨脹是最終導致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而個案間的量刑失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確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制約量刑嚴重失衡現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現階段應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進行有效的監督。

  ■量刑失衡的具體表現

  1.不同地區量刑失衡。量刑的地區差別是較為明顯的,如同是貪污1萬元,有的地方判三年,有的地方判一年,還有的地區則判免予處罰。量刑的地區差別主要與經濟發達程度、執法環境、執法理唸有關,一般而言,經濟發達地區對同一犯罪的處罰較經濟落後地區要輕;執法理念較為先進的地區,對同一犯罪的處罰要較執法理念較為陳舊的地區輕緩,這在經濟犯罪中體現得尤為顯著。

  2.同一地區量刑失衡。這主要表現在:(1)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因為我國多采用的是經驗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經驗、性格各不相同,這就出現對同類案件的量刑産生差別。另外,不同審判組織的量刑也會有所差別,獨任審判員與合議庭的判決常會有所不同。(2)同一地區相同級別法院之間量刑不均衡。(3)同一地區不同審級的案件量刑不均衡。一般情況下,二審案件較一審案件判處的刑罰輕緩。(4)同一地區不同審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如通過對抗訴案件的判決情況調查發現,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其改判率要遠遠高於按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3.不同時期量刑失衡。這一點突出表現在我國獨具特色的對刑事犯罪不定期、經常化的“嚴打”模式上。在階段性“嚴打”高峰期,為了“突出‘嚴打’聲勢”,在“從重、從快”執法理念的支配下,刑罰備受重視,量刑幅度較平時會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現象自然就更加突出了。

  另外,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犯罪而發動的專項整治鬥爭中,由於社會的關注、領導的重視等因素,此類案件的量刑較平時會相對偏高。

  ■檢察機關對量刑失衡案件的監督現狀

  量刑失衡的原因很多,對其制約因素也很多,其中一個便是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活動。憲法和刑訴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行使法律監督的權力,這種監督應是全方位的,量刑結果作為法院裁判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對象之一。實踐中檢察機關主要是運用作為事前監督的量刑建議和作為事後監督的抗訴兩種方式對法院量刑進行監督。

  1.量刑建議。所謂量刑建議是指公訴人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向審判機關提出對被告人的相對具體的、確定的量刑意見,而審判機關應當對公訴人的量刑意見在評議時充分考慮。近年來一些地方推行量刑建議制度的實驗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因未能大範圍的普遍推行,所以成效未能充分顯現。

  2.抗訴。這是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的主要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檢察機關認為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抗訴。司法解釋未對“確有錯誤”作出進一步解釋,那麼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應當抗訴?因理解不同在實踐中無法統一。

  ■行使法律監督權解決量刑失衡

  1.確立量刑建議制度,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量刑建議制度有助於確保量刑公正,緩解量刑失衡現象。

  一是量刑建議權具有制約自由裁量權的功能。眾所週知,我國刑法規定的是彈性的法定刑,在量刑幅度相對較大背景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權將會擴展到極致。量刑建議權的行使將使量刑幅度相對確定,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對自由裁量權的制約,能夠起到修正量刑幅度、保障量刑公正之效。

  二是量刑建議權可增強刑事審判的對抗性,有助於法官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後作出適當的、準確的量刑裁判。在公訴案件的庭審中,對被告人的具體量刑,控辯雙方往往僅僅是非常概括地指出一些量刑情節,有時甚至只字不提,法官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作出適當的量刑判決。如果公訴人在法庭上發表較為具體的量刑意見,在大多數情況下辯方必然會針對控方的意見進行反駁和辯解,這樣控辯雙方會就量刑問題形成具體的爭論,從而使得法官更容易作出一個于法、于情、于理都適當的判決。

  2.扭轉錯誤的思想觀念,正確行使抗訴權。首先,要準確界定“錯案”的範圍。定性錯誤影響量刑的,以及量刑畸輕畸重案件均屬錯案,兩者都屬於抗訴範圍。量刑偏輕偏重案件一定程度上也是錯案,在必要時,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也要勇於提出抗訴。其次,要改變抗訴案件必須改判的觀念。要以辯證的態度對待抗訴案件的改判率,改判雖然體現著檢察機關抗訴的效果,但鋻於抗訴案件的複雜性,所以不改判未必説明抗訴不對,不能以此來全盤否定抗訴行為。因為個別案件可能是檢察機關審查不嚴所致,但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是因為檢法兩家對案件證據的不同把握,對定性的不同認識,對法律的不同理解,或者是法律本身的模糊規定所致,更或者是基於人情因素的影響。

  3.積極促進我國“量刑指南”的構建。我國刑法規定的過於籠統的法定刑是導致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但由於法律規則必須強調其相對穩定性,所以在修改現行刑法規定來完成刑罰的重組、法定刑的優化並不現實的情況下,不斷完善和細化量刑實體內容,制定出詳細的量刑指南,對指導和規範量刑實踐極具現實意義。

  但對量刑指南的制定主體,理論界卻出現爭議。筆者認為,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導致當前量刑嚴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量刑指南的制定可以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權的消極作用降到最低。同時,制定量刑指南雖然不能説是完全的立法活動,但其“準立法”、“二次立法”的性質是斷難否定的,因此應當以立法機關為主導,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參加,共同構建我國的量刑指南。

  4.完善檢察建議制度。檢察建議是除抗訴和量刑建議之外,檢察機關所享有的另一重要監督手段。檢察建議所起到的良好作用,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但目前,檢察建議主要是由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在預防、偵查職務犯罪中運用,公訴部門對審判機關極少運用。筆者認為,針對因法院內部制度等問題而導致的量刑失衡,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應當善於通過檢察建議予以監督。

  但檢察建議終究只是一種建議,而不是命令,不能強制被建議對象執行。為了不使檢察建議流於形式,檢察機關應當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相應的配套措施,使檢察建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來完善:首先,提高檢察建議書的文書質量,做到語言精煉、邏輯嚴密、説服力強。其次,建立跟蹤監督機制,規定檢察建議發出後,承辦人應及時主動地到被建議單位了解有關採納、落實、糾正情況,並及時收集反饋意見。第三,與被建議對象的上級機關及相關黨政部門配合,規定落實、糾正的期限和不落實檢察建議的處罰措施。

  5.實行全方位監督。對於一部分量刑輕微失衡的案件,可發再審檢察建議書等,這不但節約訴訟資源,又能與法院加強溝通協調,可以起到很好的制約作用。對於量刑嚴重失衡的,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更要善於發現隱藏在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問題,同時做好本院各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及時向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移送案件線索,查清是否有徇私枉法行為,以突出法律監督的效果。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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