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7號傍晚,天剛剛下過一場大雨,張女士在家等待著兒子下班回來,沒想到等來的卻是一場災難的降臨。有人打電話告訴她,兒子出車禍了。發生車禍的地方在北京市圓明園西路,這起車禍共造成3人死亡,兩人受傷。張女士的兒子趙達文肺部挫傷。作為這起特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他於事故發生兩個月後被刑事拘留。那麼,這起事故到底是怎麼發生的呢?
趙達文回憶説,那天下午6點多,他下班駕駛一輛桑塔納2000轎車經農大南路左轉上了圓明園西路,在圓明園西路快車道行駛途中,忽然發現了一個突出在馬路上的井蓋。這時候,趙達文的一側是反方向行駛車道的隔離帶,一側是同向行駛的其它車輛。他慌亂中馬上剎車,但是由於車速太快,趙達文沒能在車撞上井蓋以前將車停住,於是車輪壓在了路面上突出的井蓋上。
趙達文的車壓上井蓋以後發生猛烈碰撞,車頭開始向右傾斜。趙達文努力打方向盤想控制住汽車,可是一點用也沒有,車輪夾著井蓋從圓明園主路上向右飛去。這時,更大的災難來臨了,趙達文的車飛出圓明園西路主路以後,與輔路上的車輛和行人再次發生碰撞。從車子壓到井蓋到最終停住,只有短短兩三秒鐘的時間,但是這兩三秒鐘使得圓明園西路輔路上已經是一片慘不忍睹的景象,這起事故瞬間造成了三人死亡,兩人受傷。
死亡者中最年輕的一位叫張貝,一個17歲的女孩,家中的獨女。出事的當天,媽媽本來在家一直等她回家吃晚飯,等不著以後又出來接女兒,不想在離家咫尺之遙的地方目睹了女兒被車撞死的慘狀。當時的場面給張貝媽媽帶來極大的刺激,至今全家人不敢在母親面前提貝貝,就連我們的採訪也得躲著貝貝母親。貝貝的父親想念女兒時,也只能偷偷地躲在沒人的地方一個人掉眼淚。
這次事故中另外2個死亡者是劉桂蘭,北京大學圖書管理員,51歲。她死後,丈夫就一直身體不好。相春玲,23歲,黑龍江人,來京打工還不到1年,另外還有一輛騎車人和一輛富康車司機在這次事故中受傷。事故發生以後,清華大學汽車研究所對趙達文所駕駛的車輛進行了2次車速鑒定,結論是趙達文駕車事發時行駛速度高於77公里/小時,而趙達文當時所行駛的圓明園西路是限速60公里/小時。於是,2004年的10月26日,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對這起事故做了認定,趙達文對這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趙達文超速行駛是造成這起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隨後不久,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趙達文涉嫌交通肇事罪將其逮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也以相同的罪名對其提起公訴。
2005年3月10日,趙達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達文的母親在法庭的走廊裏泣不成聲。趙達文是家中的獨子,大學畢業剛剛上班兩個月就發生了這場交通事故。他被逮捕以後,父母親一下子瘦了十多斤,頭髮也白了許多。他們認為,如果路面上沒有硬生生地多出一個井蓋,即使兒子超速也不至於導致如此惡劣的後果,因此井蓋的管理單位在這次事故中也是有責任的。
交管部門在對這起事故認定的過程中為什麼沒有提到井蓋的責任呢?對此,交通管理部門解釋説,在對此次事故認定的過程中,他們也曾經考慮了井蓋的因素並且還做了調查,發現發生事故的圓明園西路的管理單位是北京市海淀區建設委員會。但是綜合各種因素,如果司機不超速,在發現井蓋以後也可以安全地避開。所以,就認定趙達文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趙達文的母親覺得,不管怎麼説,全封閉的道路上不應該多出一個井蓋來。現在出了這麼大的事故,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兒子除了要承擔鉅額的民事賠償外,還面臨著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對於全家人來説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於是她就又找到海淀區建委説理,但建委認為他們沒有任何責任。
這次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中曾經提到圓明園西路的管理單位是海淀區建設委員會。那麼他們是如何管理的這條路,對這次事件他們又有什麼態度呢?記者曾經在幾天前來到海淀區建委,但當時這裡的工作人員都不在,這次記者又來到這裡,終於在一間辦公室裏遇到了一位副主任,但是她馬上就走開了。隨後,記者又去找其他工作人員,但是他們都説不清楚這件事情。
這起事故發生以後,除了支付車禍中兩位受傷人員的醫療費用外,三位死者的家屬還向趙達文提出了共計128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趙達文剛剛上班,母親下崗多年,家裏就靠父親一個人的工資維持生活。目前,全家傾其所有再加上親戚的幫助,已經為受害者提供了40萬元的費用。因為現在趙達文家的房子自己還沒有産權,下一步家人準備把房子租出去,繼續償還受害者的債務,家裏人就暫且借住到親戚家裏去。
而等待著法律判決的趙達文內心裏在對受害者感到愧疚的同時,覺得自己也挺冤枉的。他承認自己肯定負有重大責任,但同時他感到困惑的是,這起車禍難道僅僅是因為自己超速造成的嗎?在這起交通肇事案件審理期間,記者再一次來到事故發生地點,看到圓明園西路上路面乾淨整潔,在離出事前方150米左右的地方,有一塊限速50公里/小時的牌子。但是由於這裡是全封閉的路面,車道又寬闊,很少有車輛按照標準車速行駛。
主持人:在您接觸過處理過的這些交通事故當中,剛才這起事故您第一個關注的焦點是這個事故當中的什麼因素?
張柱庭:首先是速度。時速達到77公里的時候,是一秒鐘要達到21.4米左右,如果要是按照60公里時速,一秒要開出16.7米。如果他是在60公里的時速下行駛,可能這1秒鐘內等他反應過來去踩剎車,車已經向障礙物又靠近了16米多,但如果他是以77公里每小時的速度在行駛,他從看到障礙物到他踩剎車,他又向障礙物靠近了21米。
主持人:我們很多事故發生恰恰就在這一兩秒之間,這一兩秒可能我們肉眼看不見,但是你到事故現場去看,會發現有些人沒有超速,他可以在障礙物前採取措施剎住車。有一些車輛速度太快,恰恰就在這個時間內撞到了障礙物。
張柱庭:道路交通事故中,十次事故九次快,所以鋻於這種因素,交通法規在制定的時候,對速度做了嚴格的限制。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及記分標準(試行)中規定:超速行駛不足限速50%的將罰款200元,扣除3分,在一般道路上超速50%,將罰款1000元,扣除6分,高速公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將罰款2000元,扣除6分,嚴重者可被吊銷駕駛執照。
主持人:您認為井蓋在這個事故發生的過程當中是否確實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個因素?
張柱庭:我們要分清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條件,如果是原因就要確定責任。這個原因是指的對事故發生起著直接和必然關係的因素,如果不是直接和必然的因素,在法律上把它叫做條件,對於一個條件是不確定他的責任的。也就是説這個條件有可能構成一場交通事故,但是你如果採取了安全措施的話,應該是能夠避免的。
主持人:不過肇事司機的家屬對這個井蓋的問題一直是存有疑問,他們有沒有可能要求相關的責任單位替自己對這個交通事故進行賠償?
張柱庭:這將是另外一個案件了。如果説肇事者將來把受害人的損失全部賠付完畢,他認為井蓋管理者在管理上有瑕疵,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完全是可以的。我們就不再列為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而把它列為民事法律當中的特殊侵權賠償。
主持人:十次事故九次快,確實這是大量的事故經驗告訴我們超速的危險性。我們來看一下光是北京市在去年一年有關超速引發的交通事故的情況。
2004年,因超速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有64474起,18410人死亡,6064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2099萬元。
主持人:就在我們記者採訪的時候,我們的攝像機在這條曾經出過這麼慘烈的事故的道路上,仍然拍到了很多在超速行駛的汽車。我們知道這些司機急於想到達目的地的心情。但是中國有句古話叫欲速則不達,到達目的地並不是我們最終目的,我們最終的目的是要安全的到達。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