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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23日 14:38)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下列期間不計入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告、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産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産的期間。

責編:西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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